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
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月16日经合阳县政府常务会议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合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以合政办发〔2012〕9号文件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洽川风景名胜区、甘井循环经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单位。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合阳段(下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是指北起韩城界,南至大荔界,东至黄河治导控制线的中心线,西至黄河老崖,包括水面、鱼塘、沼泽、湿草甸、河流、洪泛区、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池塘、水稻田、滩涂等组成的内陆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
(三)在本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四)本办法适用于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五)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六)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七)县林业局是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中、省、市、县各级等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并落实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3.调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4.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5.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6.承担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权;
8.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应当行使的其它职责。
(八)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涉及的百良镇人民政府、坊镇人民政府、洽川镇人民政府、马家庄办事处,以及黄委会合阳黄河河务局、渭南市东雷抽黄灌溉工程管理局、县水务局、水产局、洽管委、喜登辉合阳基地、森田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合阳黄河湿地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保护规划编制、保护、管理工作;
2.设立各自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机构,制定各自辖区湿地保护和管理措施;
3.坚决制止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乱开乱垦、乱割乱烧、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牧乱放等违法行为;
4.积极主动接受县林业局、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并密切配合协助查处有关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九)洽管委、水务、农业、国土、财政、环保、经发、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十一)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全县湿地工作大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湿地,不严格执行管理办法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湿地保护规划
(十二)县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经发、规划、环保、国土、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十三)林业、环保、农业、水务、洽管委等部门在编制有关专业规划时,涉及到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的,应当有湿地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并符合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和黄河流域防洪规划、河道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护管理措施
(十四)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的日常巡护、防火、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等制度,完善湿地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湿地的保护。
(十五)驻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十六)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边界的显着位置设置界标。
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或界线的调整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和其它设施。
(十七)合阳黄河湿地保护区按照自然生态条件、生物群落特征、重点保护对象,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域。
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各个功能区域的边界明显位置设置标志。
(十八)在核心区内,除必须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它活动。
在缓冲区内,除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科研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开发利用活动。
(十九)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合阳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合阳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林业局审批。
因教学科研目的,需要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活动计划书。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十)经批准从事科研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合阳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合阳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认为活动成果对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保护有价值的,可以与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约定成果的权属使用等事项。
(二十一)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现有利用湿地从事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单位和当地镇(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收回,并限期恢复原貌。
(二十二)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从事商业性开发湿地资源活动的,必须依法报县林业局和湿地办审批备案。
(二十三)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或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和防洪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不得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生态资源或者影响景观,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对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由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二十四)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县国土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得县林业局和县湿地办同意并备案。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
(二十五)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放养大型犬类等活动;
3.采取、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黄河河道整治工程除外);
4.向湿地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5.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
6.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7.捡拾鸟卵,灭绝性捕捞野生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8.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9.禁止一切工程机械擅自进入湿地;
10.其它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活动。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应将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保护管理办公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利用湿地资源进行赢利活动的各种经营收入(包括发包单位的承包合同金收入),按照5%的标准提取湿地保护恢复补偿金。
合阳黄河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1.国家安排的国债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
2.省、市、县财政拨付的资金;
3.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开展与合阳黄河湿地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收入;
5.其它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十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和其它保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经批准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责令退出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驻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合阳县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对单位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割芦苇、割草、放牧、放养大型犬类、采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6.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砍伐、狩猎、捕捞、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7.采取、排放湿地水资源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在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有违反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县林业局可委托县湿地办实施处罚。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3、34、35条之规定,有猎获物的,除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外,处以相当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乱垦乱占、乱发包国有滩涂湿地,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湿地和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或非法转让天然湿地。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天然湿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滩涂湿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三十)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公安、国土、环保、林业、洽管委、水务、洽川镇等部门乡镇要依据各自的管理权限,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对于顶风作案,继续乱垦乱占、乱发包湿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一)对不服管理、干扰公务、行凶殴打管理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4条第二项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十三)财政、公安、洽管委、经发、林业、农业、国土、交通、水务、卫生、环保、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进入合阳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开展参观、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的;
2.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3.不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造成合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遭到破坏的;
4.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附 则
(三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确需修改的,按规定修改并及时重新发布。